摘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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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羅訴韋德案的結果被推翻,十四個美國州已停止提供墮胎服務。旨在保護未出生嬰兒的法律和倡議中,有項「德州心跳法案」,該法案生效於二○二一年九月一日。此法案要求在墮胎前,必須檢查胎兒的心跳。如果檢測到心跳,則禁止進行墮胎。「德州的心跳法案如今已在孤星州(德州)成為法律。每年有數百萬名孩子因墮胎而失去生命權。在德州,我們致力於拯救這些生命。」重要的是要意識到,即使母親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,仍然有其他解決方案,而不需要墮胎,路易斯安那州衛生局局長、可敬的拉爾夫·亞伯拉罕醫生是合格的醫師,他表示如果有風險,在懷孕第三期接生嬰兒是拯救母親生命的方法。「如今,醫學知識已經進步到孩子在大約廿二到廿三週大時,即可存活的程度。我在紐約的三級大學醫院曾工作了將近十年,在那裡會接收所有高風險妊娠病例。癌症病例、心臟衰竭、心臟問題、重度子癇前症,我可以繼續說下去。作為支持生命的醫生,我在那個機構工作了將近十年。拯救數百名女性的生命。[…]即使是早產。也應該進行分娩。而且大多數(嬰兒)的確存活下來。」雖然美國於二○○二年通過《活產嬰兒保護法》,但批評者指出該法案缺乏任何法律強制執行力。然而,二○○二年的法案並未保護這些嬰兒,因為它沒有明定他們需要醫療照護,甚至沒有要求將他們送往最近的醫院。因此,可敬的參議員本·薩斯在二○一七年重新提出《活產倖存者保護法案》。他的發言人表示:「這是為了確保每個嬰兒能得到相同程度的照護,無論他們是在醫院,還是在墮胎診所出生。」